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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48365365河长制 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06-15 来源: 浏览次数: 文字大小: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各相关局(室),两苇场:
  现将《248365365河长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248365365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3月30日
 
 
248365365河长制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30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8〕4号)和《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60号)等精神,按照《盘锦市河长制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持之以恒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为目标,以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为导向,全面加强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河湖执法监管,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为人民生活提供更多更好优美河湖生态环境,为建设生态辽河口和打造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提供环境资源保障。
  二、工作目标
  全区14条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含人工河流)全部纳入河长制范畴。
  到2020年,加强国家水功能区达标建设,市级以上流域水质考核断面100%达到考核要求,中小河流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城市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集中式饮用水水质达标率达到100%。辽河、凌河保护区等主要河湖水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恢复,河道垃圾、违规占河、乱采盗挖等问题有效解决,河道生态环境明显趋好。
  到2030年,加强国家水功能区达标建设,辽河干流所有监测断面100%达到考核标准,城市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集中式饮用水水质达标率维持100%。根本解决河道垃圾、违规占河、乱采盗挖等问题,全区河湖生态系统显著改善,恢复自然健康状态。
  三、组织实施
  (一)推进阶段(2018年6月底前)
  2017年底前,完成区级及3个乡级单位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印发,建立县、乡二级河长制组织体系并予以公布。按照“行政区域全覆盖”的原则设立二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按照“不重不漏、突出重点、便于考核”的原则设立河(段)长,落实各级河长责任。设置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完善河湖管理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相关制度。
  2018年6月底前,进一步健全河长制组织体系,将“二级河长+村水管员组织管理体系”和“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及“城乡垃圾清运收集保洁一体化管理体系”有机的结合起来,并主要完成以下6项工作任务:
  1.编制县级河长制实施方案。2018年3月底前由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分别负责编制完成河长制实施方案。
  2.编制“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在2018年3月底前由县级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各有关部门编制完成重点河流“一河一策”方案。
  3.设立河长公示牌。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统一组织,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于2018年5月底前完成河长公示牌设立工作。
  4.开展河长制信息系统建设。2018年6月底前,按照国家要求,县级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开展河长制信息系统填报。
  5.建立“一河(湖)一档”。由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逐步建立全区河长制河湖 “一河(湖)一档”。
  6.按照“见河长、见行动、见成效”的要求,开展全面推行河长制基础性工作和河流管理保护行动。重点实施河湖垃圾清理及保洁、河湖管理综合执法、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河道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河湖水环境质量改善等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并取得成效。层层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落实到位。
     (二)实施阶段
  立足实际,围绕河长制六大任务,对比总体目标,找准差距,坚持问题导向,根据生态建设需要,河道内现有耕地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有序开展退耕还河工作,全面开展“水资源保护、清河、补短板、宜居乡村、监督执法”等河流综合治理保护五大专项行动,实现“五清、三达标”。其中“五清”,即岸线清、排污口清、垃圾清、水域清、水质清;“三达标”,即河湖水资源保护实现国家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达标、河湖水质实现《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达标、河湖生态实现生态功能区恢复目标。
  四、主要任务(2018~2020)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1.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强化监督管理和用途管制;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2018-2020年,全市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50%。全国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见表1。(牵头单位:区农村经济发展局,配合单位:区环境保护与旅游局;责任主体:各场、镇)
 
表1:市主要水功能区达标年度控制目标表

                                         单位:%、类
 
               项目           一级水功能区名称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市全国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50  50  50
               水质控制目标(类)   辽河河口保护区    Ⅴ  Ⅴ  Ⅴ

2.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依法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工作,并加强监管。2018年、2019年、2020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1.3703亿立方米、1.4135亿立方米、1.4486亿立方米。(牵头单位:区农村经济发展局;配合单位:区经信与招商局、区住房与城市建设局;责任主体:各场、镇)
  (二)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3.划定河湖管理范围。组织编制河湖管理范围划界实施方案,开展河湖划界,推进河湖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牵头单位:区农村经济发展局、区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区规划分局、区住房与城市建设局;责任主体:各场、镇)
     4.加强河道采挖管理。严格执行河道采挖规划、计划及许可制度,强化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取土行为。进一步做好辽河、大凌河及其他重点河流的河道取土管理。(牵头单位:区农村经济发展局;配合单位:区国土资源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与城市建设局;责任主体:各场、镇)
    5.侵占、围垦河湖问题清理整治。禁止违反生态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围河(湖、库)造田。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河湖,对岸线乱占乱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牵头单位:区农村经济发展局、区国土资源局、区综合执法局;配合单位:区公安分局、区环境保护与旅游局等;责任主体:各场、镇)
     6.河湖防洪薄弱环节建设。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全力推进大江大河整治、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防汛预报预警体系等工程建设,注重防洪与生态治理相协调,全力完成年度计划任务和绩效目标。到2020年,中小河流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牵头单位:区农村经济发展局、区经济发展服务局、区财政审计局;配合单位:区国土资源局、区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区环境保护与旅游局等;责任主体:各场、镇)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
   7.入河湖排污口监管。对入河湖排污口清理排查,取缔无合法登记的排污口,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管,落实《入河排污口优化布局指导意见》及《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的行业,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持证企业按证排污。(牵头单位:区农村经济发展局、区环境保护与旅游局;配合单位:区经信与招商局、区住房与城市建设局;责任主体:各场、镇)
  8.工业点源污染治理。开展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对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继续加强监管,发现一个,取缔一个。(牵头单位:区环境保护与旅游局、区经济发展服务局、区经信与招商局;配合单位:区国土资源局等;责任主体:各场、镇)
  9.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积极推进乡镇污水处理厂的打包运行,落实县区和乡镇政府的运行主体责任。2018-2019年,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重点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2020年,确保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重点镇全部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并建设完成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并编制污泥综合利用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与改造规划。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5%,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住建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管理工作,环保负责乡镇、农村污水治理。(牵头单位:区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区环境保护与旅游局;配合单位:区经济发展服务局、区农村经济发展局等;责任主体:各场、镇)
     10.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2018-2020年,因地制宜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和建设,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城区、城镇、开发区必须实现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牵头单位:区住房与城市建设局;配合单位:区经济发展服务局、区环境保护与旅游局、区农村经济发展局、区规划分局等;责任主体:各场、镇)
     1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养殖户工作的通知》精神,强化禁养区后续监管,实现畜禽禁养区环境监督执法常态化,禁养区内禁止再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牵头单位:区农村经济发展局、区环境保护与旅游局;责任主体:各场、镇)
     12.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抓好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农业生产救灾农作物病虫害防治项目,推广缓控量施肥技术及缓控释肥料,探索有机养分资源利用模式,推进畜禽粪便等有机肥资源化利用和秸秆养分还田,建立三级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防控体系,建成农作物重大病虫害数字化监测预警网络系统。2018年,农药利用率达38%,农药使用量不增加;农作物化肥用量增幅降到0.4%以下,其中,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户率达到85%,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39%。2019年,农药利用率达39%,农药使用量减少0.5%;农作物化肥用量增幅降到0.2%以下,其中,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户率达到90%。2020年,农药利用率达40%,农药使用量减少1%以上;农作物化肥用量零增长,其中,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户率达到100%,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40%。(牵头单位:区农村经济发展局;配合单位:区国土资源局等;责任主体:各场、镇)
     13.控制水产养殖污染。2018-2020年,推行健康养殖方式,改善生产条件,在流域内积极创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加强渔业码头环境污染整治。(牵头单位:区农村经济发展局;配合单位:区环境保护与旅游局等;责任主体:各场、镇)
     14.推进港口、船舶污染控制。设立港口建设数量红线、控制总体港口数量。编制发布涉河的沿海码头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并予以实施。继续落实船舶(渔业船舶除外)防污染监管。(牵头单位:区住房与城市建设局;配合单位:区环境保护与旅游局、区规划分局等;责任主体:各场、镇)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15.治理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对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的治理力度。2018年-2020年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牵头单位:区住房与城市建设局;配合单位:区经济发展服务局、区环境保护与旅游局、区农村经济发展局等;责任主体:各场、镇)
     16.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优良比例达标。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施水源地隔离、综合整治、生态修复三大工程,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强化环境保护。2018年、2019年、2020年,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优良比例分别达到92.59%、94.44%、100%。2020年,全面掌握全省各类饮用水水源基础信息,完善水源水质安全风险源档案,基本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违章建筑、穿越道路、管线及违规排污口关闭等综合整治工作。(牵头单位:区环境保护与旅游局;配合单位:区经济发展服务局、区国土资源局、区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区农村经济发展局等;责任主体:各场、镇)
     17.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盘锦市打造宜居乡村建设升级版专项行动计划》的全面落实。2018年-2019年,不断提高农村环境管理水平;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和提升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功能,全面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执行美丽乡村考核制度,提升美丽乡村建设长效管理水平;到2020年全市农村实现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牵头单位:区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区环境保护与旅游局;配合单位:区经济发展服务局、区财政审计局、区农村经济发展局、区社管局等;责任主体:各场、镇)
     18.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按《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开展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工作,协调推进重大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加强监管,促进项目建成运营。2018年,建立全市水环境基础数据库,组织并完成境内河湖近岸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建立环境风险企业档案;2019年,建成水环境管理GIS系统,指导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备案,完善部门间、跨区域间应急联动机制;2020年,建成水环境数据统计分析子系统,全部完成河湖近岸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完成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区环境保护与旅游局、区农村经济发展局;配合单位:区经济发展服务局、区国土资源局、区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区公安分局等;责任主体:各场、镇)
     19.河道垃圾清理和管护。2018年-2020年,实施河湖垃圾清理常态化管理,建立完善的城市、镇村、街道社区垃圾、水域河湖及沟渠等常态化管护长效机制。要发挥水利行业岗位职责作用,加强县级河道堤防日常管理工作,强化乡镇水利基层服务站巡护管理,实现全面履职尽责。通过二级河长+村水管员巡护管理体系,全面推进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从源头上有效解决了向河道弃置垃圾问题,全面改善了城乡水环境。同时,协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对河道、渠系实施监督管理。(牵头单位:区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区农村经济发展局、区综合执法局;配合单位:区环境保护与旅游局等;责任主体:各场、镇)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20.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根据生态建设需要,河道内现有耕地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有序开展退耕还河工作,基本形成生态廊道。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补偿资金。(牵头单位:区农村经济发展局;配合单位:区经济发展服务局、区财政审计局、区环境保护与旅游局、区国土资源局等;责任主体:各场、镇)
  21.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饮用水源保护区主要河湖水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恢复。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牵头单位:区农村经济发展局、区环境保护与旅游局;配合单位:区国土资源局等;责任主体:各场、镇)
  (六)加强执法监管
  22.建立完善河湖执法监管体制机制。执行《盘锦市公安机关实行河道警长制工作方案》,建成全市公安机关三级河道警长制。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单位、人员及设备,按照财权与支出责任相对应原则,落实河湖管护、监测、执法等经费,推进河湖管护长效机制建立。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适宜适度的原则,围绕全市河长制布局,逐步建立全市河湖保护联防联控示范性执法基地。(牵头单位:区农村经济发展局、区公安局、区市综合执法局;配合单位:区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区财政审计局、区环境保护与旅游局、等;责任主体:区农村经济发展局)
  23.开展涉河湖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取土、放牧、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违法行为。2018年,执行《盘锦市河长制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执法工作衔接制度》。2019年,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2020年,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河湖违法案件查办力度。(牵头单位:区农村经济发展局、区环境保护与旅游局、区公安局;配合单位:区国土资源局、区住房与城市建设局、等;责任主体:区农村经济发展局)
     24.构建河长制信息系统。逐步构建“全面感知、广泛互联、深度融合、业务协同、决策科学、服务主动”的河长制信息管理与服务系统,形成全区河湖信息全覆盖、过程全监管、成果全发布的河湖信息化管理新模式。2018年实现区级河长、河湖等基础数据查询、检索、统计和分析等功能;2019年实现河长制信息化考核评价、巡检管理等功能,建立完善的河湖信息化巡查和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机制;2020年基本建成全区河长制信息系统。(牵头单位:区河长办;配合单位:区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责任主体:区河长办)
     25.建立河长制考核问责奖励激励机制。执行《盘锦市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奖励和责任追究办法》及年度考核方案,完成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考核。(牵头单位:区河长办;配合单位:区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责任主体:区河长办)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全面推行河长制作为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的重要举措,建立党委政府领导、河长负责、部门联动、属地落实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县、乡二级河长+村水管员”巡护管理体系和“县区(经济区)网格+镇(街)网格+村(居)网格+村(居)网格员+村水管员”监督管理体系。各级河长及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同、形成合力,确保全面推行河长制取得实效。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河湖治理及管理保护资金投入,统筹使用水利、环保、住建、城乡一体化等专项资金,不断探索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参与,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河湖治理及管理保护投入机制。
  (三)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发挥高校、科研机构、科技社团和企业等各方力量,加强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整治、水生态修复、水生态补偿等方面项目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加大先进技术引进和推广应用力度。
  (四)强化考核评价。各级政府要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日常监督、第三方评估、公众满意度测评、年度考核等考评体系,严格督察考核,按相关规定实行问责和奖惩,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五)强化执法监督。各级政府要推进联合执法,建立健全定期会商调度、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河湖执法能力。强化对重点区域、敏感水域执法监管,对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建立案件通报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对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严厉打击涉河涉湖违法犯罪活动。
  (六)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宣传、文化等部门要把全面推行河长制及河湖管理保护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以河长制实现“河长治”为主线,大力宣传“见河长、见行动、见成效”的典型,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倡导民间河长、志愿者等民众参与,营造全社会关爱河湖、珍惜河湖、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